盘点消费维权小案例
□ 记者 施薇 刘玉荣 通讯员 袁秀云 林燕红
记者盘点了去年发生的两个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例,希望广大消费者能从中得到启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消费者获赔一千元
【案情】
2021年6月10日,消费者黄女士向新罗区12315电话投诉,称其6月8日在新罗区某面包店花费10元购买面包,6月9日食用时发现有小蟑螂在面包底部(已拍照取证)。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
【调解依据】
接到投诉后,新罗区市场监管局西陂所的执法人员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了解,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向商家宣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商家赔偿消费者1000元。黄女士表示满意。
人身安全受损害
商家理应担责
【案情】
2021年1月26日,消费者陈先生向新罗区12315来电投诉,称其于1月22日在新罗区某足浴店足浴时,店铺工作人员告知需穿店铺防滑鞋子,后因鞋子防滑效果差导致其滑倒,造成脚部受伤无法上班,要求赔偿误工费,望12315调解。
【调解依据】
接诉后,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调解,经了解,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支付前期医药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再赔偿消费者1500元人民币,双方不再追究此事,消费者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