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古树名木将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提出,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古树名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办法》,刻划、钉钉子、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排烟,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污水、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剥损树皮、挖根、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罗玉文 曾志明 整理 古树名木图片由记者 林阿玲与市林业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