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古树名木管理
多年来,绿色生态的发展理念已深入人心,但盗砍乱伐、乱移植、乱钉乱划、乱堆乱挖等人为破坏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古树名木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
《办法》要求,经依法认定的古树名木应当设置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等级、认定单位、挂牌单位、挂牌时间和二维码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划定保护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以及古树群,其保护范围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具体包括:剥损树皮、挖根、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刻划、钉钉子、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砂,使用明火,排烟,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污水、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民生保障以及公共事业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订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现实中,一些古树名木往往由于生存环境、生长状况等原因,不得不进行移植,实行异地保护,对于古树名木移植的情形,《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生存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隐患的;因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及公共事业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移植方案,并依法审批。
此外,《办法》提出,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鉴定。确系死亡的,按古树名木等级报相应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死亡的古树名木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经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予以保留。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文物保护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主管部门协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鼓励利用古树名木优良基因,开展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鼓励挖掘提炼古树名木景观、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建设古树名木公园和保护小区。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擅自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