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
名园易得,古树难求。将这些弥足珍贵的古树名木保护好,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办法》提出,古树名木养护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实行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
日常养护内容包括巡护古树名木及其生存自然环境、保护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对古树名木实施浇水、施肥等简易措施;专业养护内容包括对古树名木实施防腐、防雷、修补树洞、改良土壤、支撑树体、修剪枯枝、除治有害生物等专业技术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树名木养护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培训,向古树名木日常养护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养护人)提供技术指导。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养护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
针对古树名木养护人的确定,《办法》有明确规定——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宗教场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人;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养护人;
铁路、公路、机场、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其他农村、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人。
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
古树名木生存自然环境遭受破坏的,遭受有害生物危害、遭遇自然灾害、生长异常、死亡或者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遭受人为损害的,养护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发现树木生长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处理。
落实保护经费是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为解决古树名木保护资金短缺问题,《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人适当的养护经费补助。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