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消费维权小案例


近日,记者盘点了去年发生的两个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例,希望广大消费者能从中得到启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质期内食品腐烂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案情】

2020年11月23日,消费者刘女士向新罗区12315投诉,称其于10月29日在某食品店花费45元购买了龙岩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鸭爪,还在保质期内,商品却出现腐烂、味道很臭的质量问题。因泡鸭爪包装完好且还在保质期内,刘女士认为这是厂家的过错,要求生产厂家赔偿。

【调解依据】

接到投诉后,新罗区市场监管局西陂所的执法人员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调解。经了解,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向生产商家宣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生产厂家给消费者做退一赔十的处理即退还购货款45元,并赔偿450元。刘女士表示满意。

订制内衣伤人

商家理应担责

【案情】

2020年10月24日,消费者蒋女士在某养生会所私人订制了2套美体内衣来打造完美身材,消费人民币1万多元。11月14日,蒋女士穿上美体内衣后,发现身材不但不完美,反而让自己的身体变了形,导致胸部压迫疼痛,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蒋女士与该养生会所经营者进行了多次沟通,养生会所均未解决。

【调解依据】

2020年12月13日。漳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接到蒋女士的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了解到蒋女士收到的内衣尺寸并非原先订制的尺寸,且两套内衣属于不同的生产企业,工作人员与该养生会所负责人核实,消费者所说情况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该养生会所提供的服务已让消费者身体受损,对消费者已造成伤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经12315工作人员多次和养生会所负责人协调,经营者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由经营者退赔消费者人民币8500元,蒋女士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记者 刘玉荣 施薇 通讯员 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