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本报讯(记者 刘菲菲 通讯员 邱小尧)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今年5月1日起,对现行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高温津贴是指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其发放范围和条件为: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其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发放高温津贴。

此次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即调整计发方式、调整发放标准。调整后,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从200元提高至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从9.2元提高至12元。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在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高温季节即将来临,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同时,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高温津贴必须现金发放,不允许以防暑降温药品、饮料等方式替代,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可拨打0597-2321574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