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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鞋服不诚信 知假售假被判刑
从福建省莆田市市场购进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国际知名品牌运动服装、鞋袜,再以低于正品的价格在线下实体店铺售出,不到两个月,销售金额超14万元。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的假冒品牌服装、鞋袜合计1151件(双)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从莆田市某市场购进假冒耐克、耐克AJ、阿迪达斯品牌的服装、鞋袜等商品后,在上杭县城其经营的“耐迪服装店”进行销售。2021年2月8日至3月7日间,被告人孙某销售上述商品共计13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5万元。2021年3月7日,被告人孙某将该服装店及未销售的假冒品牌鞋服等商品以三四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人许某。2021年3月15日至3月22日间,被告人许某将从被告人孙某处转让而来的服装、鞋袜等商品在其经营的“耐奥服装店”进行销售,共计销售7981元,从中非法获利。2023年3月24日被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统计,未销售的假冒品牌服装、鞋袜货值金额共计40万余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和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接受调查;被告人孙某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许某退出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孙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人许某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407815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许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商标权是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更侵害知识产权、破坏创新生态。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立烽 戴梦甜 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