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注销,经营者应承担退费义务
近日,连城县法院判决一起健身中心违约案。连城县居民林某为了让孩子学习街舞,与连城县某健身中心签订《街舞终身卡协议书》,并支付报名费8888元。在孩子学习三年后,该健身中心未再按《街舞终身卡协议书》履行舞蹈培训等义务,林某也联系不上该健身中心经营者巫某。三个月后,该健身中心经营者巫某到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了健身中心。
连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与连城县某健身中心签订的《街舞终身卡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林某已向该健身中心支付终身卡费用8888元, 健身中心却无法按照约定继续提供培训等服务,构成违约,故判决巫某退还林某终身卡费用8888元。
法官说法
当前,不少健身房、美发店等商家为“锁定”客户,常声称“办卡”可享受多种优惠,以此吸引消费者“办卡”充值,这样的卡被称为单用途预付卡。当商家与客户双方通过这种形式,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商家的服务权利时,双方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当商家停止营业,已不具备向办卡人提供消费服务的履行能力,客观上导致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办卡人据此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当商家不履行合同时,办卡人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健身中心已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巫某作为该健身中心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立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