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山场造林是否享有公益林补偿款权益?


■ 通讯员 项永锋 丘群美

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山场承包者告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案件,判定县自然资源局向山场承包管护人发放生态林补偿款。

案情回顾

原告薛某元作为造林总承包人,于1990年与某村委会签订《造林承包总合同》。合同签订后,薛某元按约履行造林、管护工作。2005年,某村委会作出《批复决定》,载明:案涉两块山场所造林木林权归薛某元所有,在林业政策允许的规定时间内其林木权属及各种收益,均享有永久全部收益所有权利。因涉案山场部分林地权属存在争议,县自然资源局便以此为由作出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暂不发放的处理意见。故薛某元诉至法院,请求县自然资源局补发应发未发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薛某元是案涉山场的总承包人,是实际经营者,依据谁种植谁受益原则,生态林补偿金应当发放给薛某元。故在原生效判决未被撤销,造林合同未被解除,原告不存在不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情况下,被告理应按核定的面积向原告发放公益林补偿款,其以权属存在异议,克扣暂缓发放显属不当。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应履行法定职责,即从2020年起对原告薛某元种植管护所有的生态公益林以第三方鉴定核定面积222亩按标准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生态林补偿款是对林木林地所有者的管护补助,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薛某元系案涉山场合法的林木所有权人,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应获得相应的生态林补偿金。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实质诉求,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角度出发,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案涉山场实地走访、调查、协商,推动生态林补偿款尽快足额支付给权利人,确保国家生态林补偿金政策落实到位,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