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实为转移诈骗资金


被告人黄某(女)明知买卖虚拟货币的资金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隐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56492元,从中非法获利1.2万余元。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21年10月,黄某交纳保证金在A网交易平台注册了商家账户,并开设数字人民币钱包买卖U币交易。2021年11月,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注册数字人民币钱包后,明知在A网交易平台内买卖虚拟货币的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仍通过买卖U币赚取转账金额的千分之六的佣金,至案发,黄某的数字钱包账户涉案金额208万余元,其中流经其账户的资金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56492元,从中非法获利1.2万余元。2022年9月20日,黄某在新罗区适中镇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告人黄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预缴罚金1.5万元。(通讯员 罗礼发 傅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