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时正在哺乳期的妇女是否需要收监?


【问】张先生:我儿媳妇因为涉嫌偷越国境罪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下周就要开庭了,可是我孙子出生不满三个月,儿媳妇尚在哺乳期,目前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法院判决我儿媳妇实刑的话,我儿媳妇是否需要收监执行?

【答】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先生,你好!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生效后,尚在哺乳期的女罪犯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法律规定的哺乳期一般为一年,哺乳期一过,暂予监外执行情形随即消失,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通讯员 吴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