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资项目不能缺失维护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工作
□ 廖志添
在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中,前置条件要有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维护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等手续,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属于法定条件,容缺就等于违法。对于维护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工作,极个别人就不是很理解了,借口提高营商环境、实现审批提速增效,以没有依据、增加负担为由,错误地提出不须提交或可容缺该项工作。
稳定压倒一切,稳定给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发展是硬道理,科学发展、全方位推动龙岩高质量超越需要一系列投资项目的支撑。投资项目需要有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持,围绕着生产要素聚集,国家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时就设置了一些前置条件。由于早期没经验,个别地方在上重大投资项目时忽视了维护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工作,极个别项目由于拆迁征地、生态环境污染等种种原因,侵害了群众利益,导致强烈反对甚至是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影响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必须防患于未然,认真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维护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工作。按照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在实地调查、征求意见等基础上,认真编制重大投资项目维护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文件,再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基层政府组织调查和评估等工作,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等级的具体结论和建议。对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出具的风险等级的评估结论和建议,以供行政方在投资项目决策时参考。当出具“低风险可控”结论时,行政方方可批准或核准投资项目;反之,行政方就对投资项目的批准或核准作出一票否决。
我市正在积极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必须实现维护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的应评尽评,并做到结论精准、建议科学。在各级党政绩效目标考评指标中,已经把该项内容列入。更给力的是,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支持,如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又如,2017年2月1日施行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
“十四五”规划期间,我市会有更多的重大投资项目投入建设。一切为了群众,与“平安龙岩”建设进程结合,预防为主、依法行政,在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加强维护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工作,在各环节中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我们的工作才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各项事业才能够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