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评审与法官断案
□廖志添
法官断案时,如遇到复杂或疑难案件,即超越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时,就要借力如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为断案提供更正确和充分的依据和理由。项目审批也是,面临重大复杂项目时必须举办专家评审会,这是投资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需要。
为维护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公正性,参加断案、运用鉴定成果的法官需要回避,不能参加司法鉴定,法官必须退出。投资项目评审会也是,倘若审批人员到场,如果不请审批人员说话,主持人会感到不自然;反之,请审批人员发表观点,肯定会有导向,极可能会干预了专家评审。
法官在断案时,与医生看病一样,如果能以“望闻问切”获得结论,肯定是不要委托第三方进行司法鉴定的。如果对于简单的投资项目,审批人员要敢担当,不需评审就可依法依规完成服务。倘若把简单的事复杂化,审批人员不管三七二十一,收到申请材料后就赶紧开一张评审委托书,把项目材料往第三方评审机构那里一推了事,一律等着专家评审会的意见再来办事,如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与“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是相抵触的,必须整治。
专家是投资项目评审会的主角,专家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在极个别行业曾经有反常现象:一流专家忙于到处承揽任务,二流专家忙于为一流专家打工,带着一帮徒弟在干活,三流专家到处当评委,由于评审是由三流专家完成的,如此评审形同虚设,不利于提高项目工作的质量。
如今时兴“多评合一”,以下事项不可忽视:一是由谁来做。如果让审批部门做,由于无法回避势必影响公正。鉴于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中心没有审批权,起步阶段由其承担是比较合适的,之后逐渐培养第三方,渐渐地把评审交给社会完成。二是专家培养。“多评合一”要求专家素质更高,必须做到“一专多能”,要在发现、培养专家和组建专家库等方面下功夫。三是分类处理。不同的项目需要开展的评审是不同的,即使相同的项目,由于审批人员的认知不一,提出的评审要求也不同。要统一标准,为科学评审打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