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养猪场用于制毒 一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案,被告人饶某出租养猪场用于制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2016年3月,郑某(已判刑)与蔡某、钟某(均另案处理)约定在新罗区红坊镇非法生产麻黄素,由蔡某负责采购制麻原料、组织工人生产及销售麻黄素;钟某出资20万元;郑某负责找场地和安排郭某(已判刑)到制麻场地望风以及在窝点被查获时出来顶罪。2016年4月初,该团伙向被告人饶某租赁位于新罗区一水库边的养猪场用来生产麻黄素。2016年4月中旬,蔡某开始运输制麻原料到被告人饶某的养猪场内,并组织工人开始生产麻黄素。2016年4月20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禁毒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饶某养猪场内查获该生产麻黄素窝点,抓获被告人饶某,并查出疑似麻黄素白色晶体17袋,总净重共计422.1千克。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17袋白色晶体均检出麻黄素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伙同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素422.1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并依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连云宏 杨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