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工伤自理”或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问】王先生:去年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如有工伤情况,费用自理”。请问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答】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检察官):王先生,你好!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由劳动者自己承担,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通讯员 吴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