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打折商品“四个要”
许多商家在节假日都喜欢以打折为手段促销商品,有些消费者也喜欢购买打折商品,购买打折商品时必须牢记“四个要”。
一要货比三家:一些商家名为打折,实际上标价比原价还要高。比如某商场销售的皮衣,标价是原价400元,现价220元,经查原价就是220元。还有些商家采用了明降暗升的手段。作为消费者如果想购买这些商品,最好的办法就是货比三家,不要被商家的乱标价迷了眼。
二要警惕“不许退换”:警惕商家以“降价商品不许退换”为借口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些商家在出售打折商品时通常会告知消费者,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甚至不出具发票。这种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购买打折商品时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品有问题同样有权找商家索赔。
三要当心商品质量也打折:有些商品价格打折的同时质量也在打折。如家具市场有些桌椅打八折出售,但商家却在原材料上下功夫,真材实料的桌椅一般可以使用十多年,而价低质劣的只能使用两三年。如果太低不是商家故意标高价、用折扣吸引消费者,就是利用消费者缺少鉴别知识欺骗消费者。
四要解读“最终解释权”:很多商家在打折促销的时候都会在广告最不显眼的地方加上一句:“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店所有”。当发生纠纷时,商家声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而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损。《消法》第二十四条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江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