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还是盗窃?
上杭未成年人苏某2018年8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故意实施犯罪,到发廊店内按摩,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放在床头柜的手机拿走,被害人发现后欲上前阻拦未果。近日,上杭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苏某涉嫌抢夺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不具备抢夺罪的构成要件,遂以盗窃罪向上杭县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苏某到上杭县临城镇某发廊店内按摩,在二楼房间内按摩结束后苏某趁谢某不备将其放在二楼房间床头柜的一部vivox23手机拿走,谢某发现后欲上前阻拦未果,后被告人苏某从一楼后门逃跑,在逃跑途中被告人苏某将手机丢弃于路边摩托车踏板上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60元,未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3000元,但检察官发现,被告人苏某于2018年11月曾因在足浴店内盗窃现金1200元被行政处罚,因而构成盗窃罪。
(通讯员 陈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