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不成 佣金引起纷争


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却没有促成房屋的交易,为此,中介与买方为支付佣金问题发生争议而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连城某房产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4日,曹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一份,约定经中介,以80万元价格购买吴女士的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日支付中介佣金1.6万元。当日,曹先生交中介2万元作为购房意向金。后因吴女士认为房价过低,经协商,双方同意由吴女士净到手78万元。次日,曹先生至中介签订了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曹先生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18万元(含已付定金2万元),并将1.2万元交中介用于支付买卖相关税费。之后,曹先生不同意按照居间协议内容签订买卖合同。同时,吴女士已确认同意将曹先生所交的购房定金2万元中的50%付予中介,中介将1万元划给了吴女士。

中介公司认为,居间协议并未明确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买卖合同成交生效要件,而双方已经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约定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关系,故曹先生应当支付中介费1.6万元。曹先生认为,买卖合同没有签订,签订的居间协议是中介恶意促成的,故无效。中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同意中介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居间合同的居间方收取报酬的法定条件是促成合同成立。根据双方签署的佣金确认书,中介向曹先生收取佣金的条件和时间是签订买卖合同当日,而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买卖双方需要另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正是因曹先生不同意按买卖居间协议内容签署买卖合同而产生纠纷,且双方所约定的支付佣金条件未能成就,故对中介要求曹先生支付佣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根据法律规定,居间未成功的,居间方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鉴于中介从吴女士处已取得定金中的1万元作为前期费用,故不再考虑再由曹先生给付中介必要费用。

(通讯员 陈立烽 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