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挖掘机 酿悲剧获刑


近日,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江某受雇在上杭县某乡镇开展山林松材线虫病防控采伐开路工作,2025年10月某日,被告人在未取得建设机械施工(挖掘机)上机操作证,未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周边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挖掘机将一棵松树推倒,砸到前方探路的江某某,造成其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江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松材线虫病防控采伐本是林业生态防护的有效举措,作业过程中的一丝一毫疏忽,都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生命安全容不得“半点松”。工程机械作业属于高危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操作技能,严守安全底线。

(通讯员 黄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