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宗山上的树不得擅自砍伐售卖!


未经批准且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随意砍伐林木,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近日,漳平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伐、滥伐祖宗山上林木的案件。

漳平市某山场属村集体所有,为生态公益林,张某、严某在该山场种了毛竹,并请吴某清除竹林里的杂木。2023年9月,吴某分别与张某、颜某两人商谈,以每吨10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该山场的阔叶树。过后吴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等工具,到该山场分别砍伐阔叶树27棵、30棵,并裁成原木出售给加工厂。经鉴定,吴某在张某、颜某竹林里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分别为6.1456立方米、14.7566立方米,张某与颜某各得款860元、2332元。

2024年12月,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至漳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张某与颜某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山场的阔叶树卖给吴某砍伐,涉嫌盗伐林木罪,遂于2025年2月向漳平市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追诉2名犯罪嫌疑人。2025年3月、4月,张某、颜某相继到案。

漳平市法院经审理,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以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张某、颜某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6000元至14000元不等的罚金。(通讯员 李晓都 詹凌燕)

检察官说法:

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祖宗山”的树木是全体村民共同的宝贵财富,是留给子孙后代的绿色资源。任何人无权私自买卖处分。认为“山上的树谁占谁有”,那就大错特错了!

本案中,张某与颜某在未经林权单位(村集体)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当作自己的财产进行售卖,并让他人砍伐,本质上就是“盗窃集体森林资源”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与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林木,立木蓄积超5立方米,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