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业主群发不当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问】林先生:我的房东因纠纷在业主微信群内公布我的身份证和网名信息,并发表大量丑化、侮辱性语言,请问这构成对我的侵权吗?

【答】张丽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先生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你的真实身份及其使用的网名已被他人悉知,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而是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影响社会他人对你的社会评价,辱骂行为造成你的名誉受损,因此,你的房东已对你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通讯员 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