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开门立法 凝聚法治“公约数”

——在《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立法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草案修改稿)》

5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该条例从立项、起草到初步审查、二审每个阶段都贯穿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把握民主立法的全过程化、公众参与的全面化、人大代表作用的充分化和民意采纳的实效化,努力实现从立法格局上体现最广泛民主,从立法程序上体现最真实民主,从立法结果上体现最管用民主。

最终形成的《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草案修改稿)》凝聚了法治“公约数”,用行动书写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重要意义

我市是全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和福建省重点林区,森林覆盖率达79.21%,连续多年位居全省首位,先后获得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森林城市、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等荣誉,全市7个县(市、区)均被评为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

2021年,我市全面实行林长制。制定实施林长制条例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实际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动我市林长制工作及持续拓展提升林改“武平经验”的现实需要。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将推动我市林长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为我市持续深化实施林长制提供法治保障,为打造生态龙岩注入新动力。

起草阶段

2024年5月,龙岩市林长办公室印发了《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

通知》,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成立《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起草工作小组。

起草工作小组针对当前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森林资源管理实际,并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经实地调研、内部多次座谈、征求各部门意见、征求公众意见以及召开论证会等程序,经过十余次修改,于2024年9月,完成《条例(草案)》初稿起草工作。

2025年1月21日,《条例(草案)》送审稿经龙岩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修改完善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初步审查阶段

2024年12月,经市委批准,《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审议项目,于3月上旬开展初审工作调研。

立法项目启动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主动提前与市政府办、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对接,有序推进各环节立法工作,及时跟踪掌握《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对起草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充分的探讨,使《条例(草案)》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前往新罗、永定、武平等地,综合运用实地走访、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下沉山林乡村一线,广泛听取各方对林长制工作推进及《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将人民群众的心声呼声融入《条例(草案)》中。

初步审查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践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形成了初审报告和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2025年3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草案)》和初审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阶段

初步审查后,为了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征求立法专家顾问、市县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龙岩人大网、龙岩人大公众号、闽西日报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3月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炎洪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以及长汀、武平、连城、新罗等地开展专项立法调研,并主持召开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市直有关部门、县(区)人大及其有关委室、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部分人大代表、部分政协委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论证、修改。

2025年5月2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草案修改稿)》。5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立足龙岩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开门立法,开展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章节结构、工作任务、林长体系、工作机制、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优化调整,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立法计划安排,条例草案拟于今年七月底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三审并表决通过。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再作进一步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及时向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征求意见,并在提交下次审议表决通过之前,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确保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