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问】王先生:我是某贸易集团职工,2025年2月我单位指派我代表集团参加县总工会举办的篮球赛,在比赛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右手骨折,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张丽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你好,王先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根据以上规定,你是受集团指派代表单位参加活动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通讯员 李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