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还清后所欠利息还能“利滚利”吗?


在民间借贷中,“利滚利”的情形比较常见。那么,在欠款本金已还清、尚欠部分利息的情况下,所欠的利息还可以再“利滚利”吗?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庐丰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饶某与邱某是多年朋友,2018年间,饶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邱某借款并约定相应利息。2023年4月2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本金已全部归还,尚结欠利息34000元。饶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如果利息在2023年4月底前未还清,则以未还清的利息为基数,按每月再以500元计算利息。欠条出具后,饶某于2023年5月至8月累计支付利息1500元,因剩余所欠利息未按约定支付,邱某诉至法院,诉请饶某支付尚欠利息及并支付尚欠利息从2023年7月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月500元计算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利息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因使用借款而向出借人支付的费用,是基于借款的使用而产生的法定孳息,系依附于借款的收益。在借款已将借款本金还清的情况下,出借人仅能主张基于借款关系按约定应支付的利息,邱某再次要求所欠借款利息再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饶某出具欠条时双方约定如果未还清按每月500元利息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因此驳回邱某以利息为基数,再算利息的诉请。

法官说法

利息的基础是基于使用借款本金未归还而支付的代价。该案中,利息依据的基础本金已经全部清偿完毕,饶某出具的欠条也明确说明是欠利息。只是尚欠部分利息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新的借贷关系,故而饶某在欠条中写下的利滚利不符合相关法律保护的情形。在此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资金往来、利息约定均要符合法律规定,所出具的相关借条、欠条也应符合法律规范,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陈立烽 王美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