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 姚韩雪
奉法者强则国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全会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明确了法治领域改革的任务要求,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重要部署,是新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达到更高水平的纲领性文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需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从而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对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关于二者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两种错误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澄清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准确理解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关键在于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由此可见,科学立法是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构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了11条措施要求,为新时代国家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统筹立改废释纂,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此同时,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二是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是发展的动力。”随着经济社会向前发展,客观现实不断变化,改革进程持续深入,一些法律的适用性也会有所降低,这就需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良法善治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对此,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在改革过程中着力破解深层次法律体制机制障碍和法治结构性矛盾,着力改革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努力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良法体系。另一方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改革客观需要,深入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体制改革,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法治问题研究,例如,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的重大法治问题研究,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重大法治问题研究......在改革实践中健全完善和创新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善治体系。
迈向新征程,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准确理解改革和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法治动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系中共龙岩市委党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