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小三”财产 妻子霸气追回


“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电视剧的情节在现实生活中真实上演了。近日,上杭法院审结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女士)与张某(男士)于201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建立夫妻关系。2020年8月,林某(女士)通过交友平台与张某认识,并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此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林某共计46万余元,林某亦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2万余元。李某知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赠予林某款项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要求林某返还钱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间对夫妻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对夫妻财产没有约定,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其个人账户支付给林某案涉钱款的行为,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赠予行为,所赠予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夫妻共同利益,构成无权处分,而后该处分行为又为李某否认,故该赠予行为无效。同时,张某的赠予行为系基于其婚外与林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而产生,林某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婚外情人关系并接受赠予款项,有悖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该赠予行为亦应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上杭法院一审判决林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返还钱款,数额为扣除林某转给李某后的金额44万余元。林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通讯员 王美钦)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忠诚。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更应遵从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必为法律所禁止,其相关行为亦属无效。夫妻之间,违背忠诚义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因此赠与相关财产属于无效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另一方有权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诉请婚外异性返还。另外,每一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婚姻关系,自觉与已婚异性保持适当距离,自尊自爱,不要作出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以免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