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者的“网络打赏经济分成”算不算劳动争议范畴?
律师同志:
我是网络作者,要求网络媒体(或者报刊)的网络打赏经济分成。请问这算不算劳动争议保障范围?
读者:小金
小金同志:
你涉及的“网络作者网络打赏金经济分成”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具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一是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三是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网络作者将书稿交出版社或者媒体,这是将劳动成果以合同的形式交付出版或发表。在这个过程中,作家并没有成为出版社的成员,也不是利用出版社的生产资料完成创作。因此,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合同关系,应属于合同法规调整。所以,“网络作者网络打赏金经济分成”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律师:黄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