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参加踢足球活动中受到伤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问】吴先生:前段时间,我跟朋友一起踢足球,不小心被对方碰到受了伤,导致我的脚踝骨折,我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张丽萍(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足球竞技体育活动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很容易造成身体损伤,参与者自愿参加足球对抗性竞技运动,应属于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且对方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受伤者需要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通讯员 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