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危险驾驶,还敢妨害作证


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新罗区龙腾路宝泰桥路段时,追尾前方由邱某驾驶的小轿车,邱某随后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发现被告人刘某涉嫌酒驾,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当晚,被告人刘某与其妻子林某商量调包血液样品,并于第二天伙同鉴定所的柯某将交警大队送来检验的血液样品进行调包。案发后,刘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找回的血液样本经检测,乙醇含量为139.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并根据相关量刑情节,新罗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公务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包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会受到纪委、监察委的监督和惩处。因此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醉驾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失去自由,同时也会丢掉公职,付出惨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