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再犯醉驾


被告人黄某华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行至新罗区工业路某天桥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黄某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新罗法院以被告人黄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取保候审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取保候审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饮酒后,酒精带来的刺激,往往使人感情冲动、胆量增大,对于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无法进行正确认识,再次作出错误的决定。危险驾驶案件取保候审期间仍酒后驾驶机动车,反映了其对酒后驾车行为违法性、危害性认识严重不足,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对其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