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机动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问】王先生:去年10月,我把小汽车卖给了李某,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车还是登记在我名下的,我的车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近日,李某在普通公路超速超车撞到了行人,导致行人受伤,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行人无责,此次交通事故需要我担责吗?

【答】张丽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答:王先生,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通事故发生时,你已将汽车卖给了李某,并且交付给了李某使用,虽然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李某是这个汽车的所有人,并且在实际使用这个汽车,你已经不再占有和支配这个汽车,无法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控制和防范的能力,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你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李某赔偿。同时建议你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通讯员 杨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