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非法采矿,这伙人被判刑


11月14日,长汀法院对被告人涂某添、李某生、李某彩、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非法采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0000元至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与涂某添共同在长汀县河田镇南塘村四组集体所有蛇尾坑山场尝试开采稀土。在实施开采过程中,该稀土采矿点被县国土部门发现并捣毁。同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生、李某彩与涂某添共同商议在位于三洲镇桐坝村十组集体所有的枣树凹山场开采稀土。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生在现场清理采矿用的管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与涂某添在长汀县河田镇被开采破坏的稀土氧化物量为1.08吨,价值6.29万元;被告人李某生、李某彩与涂某添在三洲镇被开采破坏的稀土氧化物量为9.82吨,价值380.23万元。

长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添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中被告人涂某添、李某生、李某彩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项永锋 王敬生)

法官说法

长汀法院行政与生态资源审判庭法官提醒,矿产资源属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非法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珍惜环境资源,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人和单位,在生产、生活中均应防止、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