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信用卡取走15000元,获刑罚!
意外捡拾他人丢失的银行卡,内心窃喜去银行取钱,这是在违法!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捡拾他人银行卡并将卡内余额取走的案件,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21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永定区某寺庙,在该寺内拾得江某某的信用社银行卡后,随后骑车到达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自动取款机使用该银行卡取款5笔,每笔金额3000元,共计取款1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
2022年2月7日,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理民事纠纷警情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遂将其传唤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承认自己冒用江某某的银行卡取款15000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并获取现金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相关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陈立烽 孔晗悦)
法官说法
很多人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我们日常使用的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捡到信用卡不是“意外横财”。捡到他人银行卡应归还,或就近交给银行网点、公安民警,莫起贪念,触犯刑法。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现金、银行卡及密码,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应立即电话挂失,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