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贩卖银行卡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廖某荣、钟某福在明知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结算功能,出售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利仍然自己去注册公司并办理银行卡,贩卖给他人使用,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荣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某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8万元。

2019年5-12月间,被告人廖某荣在龙岩听朋友“陈某辉”称做网络赌博,需要银行卡收款,一张企业卡价格3500元,一张私人卡2000元,便叫被告人钟某福及林某等6人到长汀注册公司办理企业银行卡及普通银行卡,办完后提供给自己,然后给“陈某辉”使用。钟某福得知提供银行卡给被告人廖某荣可以获利后,便叫钟某明等3人去注册公司办理银行卡、电话卡。被告人廖某荣、钟某福在明知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结算功能,出售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自己去注册公司并办理相关银行卡。其中被告人廖某荣自己办理了5套银行卡,还贩卖曾某等人的银行卡共计68张,涉案支付结算金额累计52529.1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钟某福自己办理了6套银行卡,还贩卖钟某明等人的银行卡共计62张,涉案支付结算金额累计37910.1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荣、钟某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68张、62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罗礼发 江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