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三大保障” 推动试点落地见实效
如何落实目标要求,《意见》从组织领导、政策扶持、监管和考核方面协同发力,确保稻田综合种养的推进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强化组织领导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方案。要强化对稻田综合种养发展的引导、指导、培训、监管等,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形成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强化政策扶持
《意见》在强化政策扶持上重点提出了3项要求。
基础设施补助。参照《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8〕63号),鼓励法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申报设施渔业——稻(莲)塘项目,允许因地制宜采用合适材料固化田埂、鱼沟,达到项目建设技术要求,通过项目验收的,可享受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50%的项目资金补助,每亩最高补助4000元。
规模种养奖励。支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稻田综合种养,市级每年从乡村产业振兴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扶持稻田综合种养发展。采取县级立项、初验和市级核验的办法,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联合财政、自然资源和发改等部门对当年度新建(或新增)种养面积达标(稻渔模式连片20亩以上,稻鸭模式相对连片100亩以上)的稻田综合种养示范点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且综合得分在全市排名前20名(市级将根据当年度实际情况对名额进行适当调整)的示范点市级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经县级验收合格的示范点由对应县进行奖励或补助,标准由县级制定),奖励标准为当年度亩生产总成本(基础设施除外)的50%,每亩最高奖励5000元,单个经营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同时,市级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国企支农支粮作用,推出金融担保新模式,满足从事稻田综合种养经营主体的多样化资金需求。
强化地方政策配套。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设立稻田综合种养专项资金,扶持经营主体发展稻田综合种养。对稻田综合种养经营主体合理的设施农业用地、用电及办证需求,应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强化监管和考核
《意见》提出,各地在发展稻田综合种养时,要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生态的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文件精神,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种养区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鼓励种植双季稻,严禁单一养殖、少种不种水稻(种养区每亩不得少于0.9万丛),严厉查处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稻田综合种养的“非粮化”。
要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及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等后续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稻田综合种养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切实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要加大对假冒伪劣生产投入品的查处力度,确保投入品质量安全、可靠有效,同时加大对种、养产品质量安全的抽样检测力度,保障种养产品质量安全。
此外,市级将稻田综合种养纳入乡村振兴年度实绩考核,力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