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泡水车咋维权?
具有多年二手车买卖经验的周某在一次交易中,“看走眼”买到了另一个同行李某的泡水车。心有不甘的周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日前,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某购车款7万余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李某已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经营某公司二手车买卖,连城某汽车配件中心李某从案外人罗某处购买一辆小型轿车。周某与李某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周某向李某以7万余元价格购买该车,周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全款。当日,周某驾驶涉案车辆的途中发生故障。周某随即委托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车辆检测,检测发现:后备箱、B柱饰板有浸泡痕迹,继电器盒内和后备箱边角有泥沙,检测结果:泡水车,周某支出检测费。周某立即到连城县某汽车配件中心找李某交涉,周某要求李某退车退款未果,遂将涉案车辆停在李某店铺里。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向李某购买小型轿车并支付价款,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周某与李某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李某作为出卖方应当向周某提供车辆的有关真实信息,对车辆存在瑕疵应当予以告知。周某虽具有多年二手车买卖经验,但在购买二手车时确实全凭自身的经验,通过肉眼观察及试车决定是否购买。李某不能以周某具有多年二手车买卖经验来免除其告知车辆真实信息的义务。李某不否认涉案车辆出售前为泡水车,且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以推翻鉴定结论,李某对涉案车辆为泡水车,理应十分清楚,其采取隐瞒欺诈手段,故意不告知涉案车辆为泡水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周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买卖双方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该案中,李某作为出卖方不能以周某具有多年二手车买卖经验为由来免除其告知车辆真实信息的义务,其采取隐瞒车泡水的事实仍向周某出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沉默),隐瞒真实情况。欺诈行为包括负有告知义务时的不作为。本案中,李某隐瞒涉案车辆属于泡水车的事实,侵犯了周某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因周某不是因生活、消费购买涉案车辆,是用于交易活动经营所用,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法官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通讯员 陈立烽 林惠 罗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