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给“朋友”过账,要不得!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财产难以追回的一大原因,是诈骗分子大量购买使用“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将赃款进行层层转移,隐匿踪迹,那么严厉打击卖卡行为,就成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一个重要手段。日前,经武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武平县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20年底,王某辉“朋友”以需要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为由向其要卡用于过账。王某辉明知“朋友”要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还将名下所有的四张银行卡在办理网银及绑定新手机、设定新密码后交给“朋友”使用,王某辉提供的银行卡自2021年1月-3月期间均有频繁的大额转进转出交易,累计接收他人转入的款项高达700余万元,已查明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款项共计5000余元。在此期间,王某辉也通过微信接收该“朋友”转给其用卡费用共计12600元。

武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名下银行卡给他人进行网络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刘玲 何淑林)

法条链接

《刑法》第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买卖、租借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可能面临个人征信不良记录、限制银行业务、严管银行账户等惩戒措施,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