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能否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


【问】黄先生:我朋友贾某向我借了一笔钱,林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几经催促后,他俩一直未还,然后我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作出要求贾某还款,林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判决。后了解到贾某实在因经济原因无力偿还,而担保人林某却在收到法院判决后还购买豪车,有偿还能力不偿还,请问林某能否构成拒执罪的主体?

【答】李葆明(上杭县人民检察院):黄先生,你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主体必须是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需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那么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也是该生效判决的应执行人员,也应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载明的义务,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也是可以构成拒执罪的犯罪主体的。

(通讯员 李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