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隐瞒、转移拆迁款
一“老赖”被判实刑两年!
因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3月,新罗法院判令詹某光应偿还袁某玲货款587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6月,袁某玲向新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新罗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仅执行到位3033元,因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7月,詹某光明知自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其本人银行账户已被新罗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使用其子詹某棋的银行账户转移养猪场拆除补偿款985279.24元,导致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新罗法院将詹某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案发后,詹某光的家属归还袁某玲货款33000元,袁某玲自愿放弃剩余本息。
2021年8月,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名成立,根据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但因詹某光于2016年9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是在该罪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经办法官表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詹某光隐瞒取得养猪场拆除补偿款的事实,在明知其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为规避法院执行,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转移养猪场拆除补偿款,且在可以足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未偿还分文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实现。詹某光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依法追究詹某光的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意图隐瞒、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通讯员 胡溪 谢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