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独立成罪 连城三男子以身试法
□ 通讯员 钟秀芬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中“袭警罪”独立入刑,备受社会关注。近期,由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起涉嫌袭警罪案件一审宣判。
暴力抗拒执法被判刑
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饶某旺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平板货车途经朋口镇市场桥头路口时,遇到民警在此处设卡检查,执勤民警让其停车接受检查,饶某旺为逃避检查驾驶货车调头往长汀方向行驶。执勤民警黄某某、张某某等人遂驾驶公安勤务车前去拦截,民警示意饶某旺停车接受检查,饶某旺不予理会,仍然驾驶货车冲撞停在其车前的公安勤务车逃跑,公安勤务车因此损坏。民警黄某某跳上货车驾驶室左侧踏板抓住货车后视镜支架要求饶某旺停车,饶某旺却加速前行,最终迫使民警黄某某跳车自保。最终,被告人饶某旺因犯袭警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酒后闹事“逞威风”
6月29日18时20分许,民警游某带领辅警邹某甲前往处置被告人马某腾醉酒闹事的警情,在处置过程中,马某腾拒不配合,用脚踢公安勤务车辆的左后车门,并用双手拉扯民警游某的衣服。在回派出所的途中,马某腾在公安勤务车内用拳头无故殴打辅警邹某甲左眼处,致使邹某甲左眼部位受伤,眼镜损坏。到四堡派出所办案区时,马某腾对上前制止的辅警邹某乙拳打脚踢。最终,被告人马某腾因犯袭警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酒后驾驶被查殴打交警
5月16日19时20分许,黄某朝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附载黄某慧从文坊往朋口方向行驶,与对向由项某新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黄某朝、黄某慧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民警在处理黄某朝与项某新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黄某朝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当晚21时30分许,在连城县医院对黄某朝提取血样时,黄某朝拒不配合,踢打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刘某某、兰某某。最终,被告人黄某朝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官说法: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在遇到人民警察执法时,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工作。袭警不仅侵犯了民警的人身安全,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