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涉恶案件宣判


8月20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锋、江某华、江某生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该案系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永定区宣判的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也是永定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江某锋在龙岩市永定区城区经营茶庄,并依托茶庄在永定区境内实施高利放贷,纠集、指使被告人江某华、江某生,对无法及时归还借款或支付高额利息的借款人及其亲属,采取电话或上门威胁、滋扰、殴打、侵入他人住宅、强制叫至茶庄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9起,其中被告人江某锋共同或单独参与9起,被告人江某华参与8起,被告人江某生参与4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锋、江某华、江某生采取暴力、胁迫、侵入他人住宅、骚扰他人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被告人江某锋经常纠集刑满释放人员江某华、江某生,在永定城区多次使用暴力、软暴力方式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催收非法债务,扰乱永定凤城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江某锋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某华、江某生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