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致伤 谁应为此担责


【问】罗先生:前几天我骑摩托车去赶集的路上遇见同村的一个朋友,听到我要去赶集,他让我载他一起去,我答应了。结果没想到刚骑出几百米就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和朋友都受了点轻伤,各自花费了医药费200元,请问我要为朋友的轻伤承担责任吗?

【答】刘应标(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罗先生,您好!您自己骑车无偿搭载同村朋友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典》新增的“好意同乘”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作了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这次交通事故是由于其他侵权人导致的,则由其他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是你不小心,也就是一般过失导致的,那么尽管你要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属于“好意搭乘”,你的赔偿责任应当减轻;如果是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则不减轻你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