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苏区政治保卫机构的雏形全面形成
1928年8月,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成立,创建了闽西第一个区级裁判兼肃反委员会。随后,闽西的各县暴动委员会陆续设置了肃反委员会、裁判处、谍报处或政治保卫科,作为临时肃反保卫机关。
1929年8月颁布的《闽西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乡苏维埃执行委员会5至7人中有1人是裁判兼肃反委员;县苏维埃政府和各县联合高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下设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负责肃反保卫工作,设主任1人。
1930年3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在龙岩成立,在工农兵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设裁判兼肃反委员会。随后,龙岩县、永定县、上杭县、长汀县、武平县、汀连县、杭武县、连城县、汀州市等苏区县,均在苏维埃政府内设置裁判兼肃反委员会。
随着闽西苏区的不断扩大和革命斗争的日趋复杂化,闽西政治保卫机构的成立迫在眉睫。
1931年7月15日,闽西苏维埃政府主席张鼎丞颁布闽西苏维埃政府第三十二号《关于成立政治保卫处问题的通告》,成立闽西政治保卫处,即日撤销闽西裁判兼肃反委员会。同时,要求闽西所属各县成立政治保卫处、各区成立政治保卫科,受闽西政治保卫处指挥;没有成立政治保卫机构的地方,所在肃反机关接受上级政治保卫处指挥。各政治保卫处(科)的建立,为国家政治保卫局福建分局的成立准备了条件。
1931年9月,因国民党围剿,闽粤赣边省委从永定县虎岗撤往上杭县白砂镇。同年12月,国家政治保卫局福建分局在上杭白砂科子里成立,闽西红军和苏区创建者郭滴人任局长。国家政治保卫局福建分局成立后,闽西苏区所辖的永定、长汀、上杭等14个苏区县,先后成立了政治保卫分局,闽西苏区政治保卫机构的雏形全面形成。
随着各级政治保卫机构的建立健全,闽西各级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肃反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司法审判》等系列政策法规,各政治保卫机构和政治保卫干部,担负起“保卫党中央、保卫毛委员、保卫新生的红色苏维埃政权、保卫土地革命成果、镇压一切反革命、维护苏区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使命。闽西苏区政治保卫机构的职责任务,基本涵盖了当代公安机关的政治保卫、治安管理、技术侦察、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刑事侦查等内容。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成立,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国家政治保卫局,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邓发担任国家政治保卫局首任局长。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国家政治保卫局设侦察部、执行部、秘书处、政治保卫大队、红军工作部和白区工作部等职能部门,在省、县及相当于县的市苏维埃政府设政治保卫分局,区及县属市设特派员,各级肃反委员会随着政治保卫机构的成立而随之撤销。
1931年底开始至1932年4月,中央直属县江西瑞金和福建、江西、湘赣、湘鄂赣、闽浙赣等省的政治保卫分局先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