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载同事 出车祸谁买单 《民法典》为善意减责


“朋友,去哪啊?带我一段呗。”这样的问话,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可途中一旦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这责任该怎么划分呢?

若是让当初一片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一力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未免有些说不过去。可是死伤者的损失又是真切存在的,若是将纠纷诉至法院,这种局面该如何处理呢?日前,武平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好意同乘”案。

被告钟某与原告王某系同事。2020年4月18日,两人下班后,王某无偿搭乘钟某驾驶的摩托车一同回家。行至武平县工业园区某路段时,意外发生交通事故,两人均受伤。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和对方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之后,王某将钟某、对方驾驶员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武平法院,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钟某及对方驾驶员在本案的过错大小及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判定双方各承担50%民事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的赔偿责任后,钟某还应赔偿王某的损失为147897.82元。

鉴于本案系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告钟某所驾驶摩托车为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不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无偿搭乘人王某损害,应当减轻善意的供乘人钟某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令被告钟某赔偿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40%,即59159.13元。

“好意同乘”俗称让人搭便车,是指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还能鼓励人际友善,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若是在发生意外后,让供乘人承担全部责任,则显失公平,寒了做好事人的心,逐步造成社会的冷漠,有违公序良俗,不利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钟某与原告王某系同事,王某无偿搭乘钟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属“好意同乘”,应减轻供乘人钟某的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作为车主,在好意帮助他人的同时,也要量力而行,不可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乘客,也要注意乘坐证照齐全的客运车辆,遵守乘车注意事项,确保自身安全。

(通讯员 陈立烽 王智裕 李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