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自甘风险”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原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本规定是我国第一次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官兵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不慎发生意外伤亡,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由参加者自己承担,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这就是《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亮点之一。

(通讯员 陈立烽 罗金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