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未进行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吗?


【问】吴女士:我和黄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8年5月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2015年在龙岩市区购买的房子归我所有,但至今未办理过户。现黄某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请问我的房屋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扣押吗?

【答】马丽娟(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你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另一方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所以,你的房产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通讯员 钟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