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散布针对某人的涉疫情不实信息是否侵害其名誉权?


【问】 陈女士:我的女儿从湖北读书回来,一直在家进行自我隔离,并未出现任何发烧、咳嗽等不良症状。不料却有人在微信、微博等方式散布关于我女儿已经感染新型冠状肺炎不去医院治疗等不实信息,我女儿可以告他侵害名誉权吗?

【答】 袁其锋(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行为人针对某特定对象,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散布涉及疫情谣言,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开性,在一定范围内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通讯员 钟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