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一男子因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被判刑


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罗某某日前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查,罗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傍晚驾驶摩托车前往庐丰乡某村附近道路以1020元的价格向他人非法收购疑似白鹇野生山鸡6只,老鹰1只,并用竹篓装好后绑于摩托车后座运输返回上杭县下都镇其家中,途经中都镇都康村公路被上杭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罗某某收购的山鸡为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老鹰为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鹰。 (通讯员 钟兰香)

检察官提醒:

只要是被列为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即便不是捕猎动物活体,只是收购、出售死体及其制品也触犯刑法。此外,购买数量只是量刑情节,也不考虑主观目的,不论是买来吃、用还是欣赏,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