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你遭遇过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就算非常轻的物体,一旦从几十米的高层坠落下来,其杀伤力也是非常大的。”家住岩城市区某小区的林先生称,“有一次出门,突然从楼上掉下来一个空的矿泉水瓶,直接在我面前裂开。要是我走快一些,那个瓶子就会砸到我的头上。对于高空抛物,必须零容忍。如今《意见》的出台,对于高空抛物有了更严厉的处罚,作为业主我十分支持。”
“《意见》的出台是个好事,我在微信上看到后,立马就把链接发到业主群里了。”在市区一家小区担任物业主任的许先生表示,高空抛物一直是物业管理最头痛的事。因为高空抛物多发生在业主家里,物业很难把控业主的个人行为,只能引导和劝阻。“有一次小孩跟父母闹意见,从楼上窗户往下丢书。”许先生说,他们发现后立即找到业主,制止这种行为。在物业的巡查中,曾发现过从楼上丢下的苹果核、可乐瓶、酒瓶、书本、玩具等物品。而大多数高空抛物都找不到“是谁丢的”。“对于高空抛物,物业能做的只能是宣传引导,加强日常巡查。”许先生说到。
我市律师刘艳菲认为,《意见》中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刘律师说,《意见》的出台就是为了震慑高空抛物,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邱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