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河长制湖长制规定(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本报讯(记者 施薇 石芳)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9月26日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就《龙岩市河长制湖长制规定(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这意味着我市以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固化河长制湖长制做法,把河长制湖长制纳入法治轨道运行。

我市境内河流、湖泊众多,强化河流保护对于大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17年2月16日,我市率先在全省制定了《龙岩市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方案》《龙岩市河长制工作办法(试行)》,把河长制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抓手。两年多来,各级河长制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河湖环境不断改善,整体工作得到有效开展。此次将《龙岩市河长制湖长制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固化我市河长制湖长制做法,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为遵循,对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履职尽责有着重要意义,也将实现我市河长制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

据介绍,《规定(草案)》共二十九条,不设章节。《规定(草案)》从法治层面明确了各级河湖长组织体系、政府和责任单位职责、各级河湖长职责和河湖长工作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同时对河道专管员的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及河湖长制经费保障进行明确,对管理保护河湖开展自愿服务及支持通过村规民约作出有关约定;并对河湖长公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河长制考核制度、约谈制度和各级河湖长的巡查内容、问题处理、巡查周期、巡查日志以及河湖长、河湖警长、部门违反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此外,对规定督导检查制度及落实、河湖长制信息管理作出要求,还明确了人大监督和司法支持方面的内容等。

据介绍,此次审议后,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农经委的初审意见以及向社会各方面征求的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龙岩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条例草案初审后,将通过媒体、网络、专题调研座谈会、论证协商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使法规能够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真正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